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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终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犍为县恒兴塑窗经销部、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志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犍为县恒兴塑窗经销部,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谭志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10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犍为县恒兴塑窗经销部,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下渡乡柏杨村。负责人:XX,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勇兵,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禄奎,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七层。组织机构代码:15438101-0。法定代表人:吴传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秀华,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志明,男,汉族,居民。上诉人犍为县恒兴塑窗经销部、上诉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犍为县恒兴塑窗经销部、上诉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犍为县恒兴塑窗经销部、上诉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犍为县恒兴塑窗经销部、上诉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10926元,依法减半收取5463元,由上诉人犍为县恒兴塑窗经销部、上诉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2731.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怡秋审判员  周文勤审判员  唐海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