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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市鑫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郭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鑫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1018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鑫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50785-8,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龙,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单桥乡刘瓦行政村郭庄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2032号民事判决,责令郭龙返还阜阳市鑫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39202元,但被执行人郭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0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