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1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魏明元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魏明元,苏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9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0662-1。法定代表人:张家伦,该委主任。被执行人:魏明元,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苏小红,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魏明元、苏小红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立案标的62500元。法院立案后,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屋等进行“四查”,强制执行到位3000元,尚余59500元。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0执121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蓝远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成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