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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刑初8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5年1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其涉嫌诈骗罪,无逮捕必要,于11月17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没有能力办理吕梁市高级中学破格录取学生的前提下,向吕梁市人民医院大夫梁保平谎称:其认识吕梁市高级中学的“吴校长”,可以让未达吕梁市高级中学分数线的考生进入该校上学。同年8月5日,梁保平与被害人赵凤娥闲谈时,赵凤娥谈及其的孩子因分数不够却想在吕梁市高级中学就学的事情,梁保平征得赵凤娥同意后委托李某办理此事,被告人李某提出要三万元钱用于办理赵凤娥小孩上学的事。2015年8月6日,梁保平和被害人赵凤娥在吕梁市人民医院交给被告人李某四万元现金。之后李某便以各种理由推诿赵凤娥小孩上学报道时间,所骗款项被其用于日常开支。2015年11月9日,梁保平领到被告人李某家属退还的40000元现金,被害人赵凤娥对李某的行为给予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借条、短信内容、中信银行个人账户明细查询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吕梁市高级中学证明、领条、谅解书、户籍证明;李某、赵凤娥的辨认笔录;证人梁保平、白晓东、吴正柱的证言;被害人赵凤娥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能力办理吕梁市高级中学破格录取学生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其家属积极退还受害人脏款,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离石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进行社区调查,同意对其监管。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薛宁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