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杜小林与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林,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魏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813号申请执行人杜小林。被执行人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魏家兵,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魏家兵,总经理。被执行人魏家兵。申请执行人杜小林与被执行人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魏家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小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魏家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投资款本金20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150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杜小林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魏家兵目前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小林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魏家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魏家兵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