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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3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左海诉王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左海,王永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3民初159号原告杨左海,男,汉族。被告王永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左海诉被告王永发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中,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已私下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退付原告杨左海337元。审判员  张武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登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