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3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左海诉王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左海,王永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3民初159号原告杨左海,男,汉族。被告王永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左海诉被告王永发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中,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已私下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退付原告杨左海337元。审判员 张武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登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