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3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6
案件名称
3984徐晓辉与王道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辉,王道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984号申请执行人徐晓辉,男,197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道全,女,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徐晓辉与被执行人王道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02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王道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晓辉购房款25.34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但暂无法执行。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案件应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民初字第02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刘永峰执行员 展 昊执行员 龚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掌云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