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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与秦一×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秦一×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1647号原告刘××。被告秦一×,无职业,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原告刘××诉被告秦一×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永祺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协议离婚,婚生女秦二×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婚生女秦二×一直随原告方生活,今年已年满6周岁。被告于2015年开始被关押,需服刑五年,原告之女于2016年5月因报名入学需迁移户口,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婚生女秦二×的抚养权由被告变更为原告。原告提供证据如下:离婚证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户口页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同意婚生女变更为原告抚养,我因为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现在服刑也无法抚养子女。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生育一女秦二×。2010年8月23日,原、被告于南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秦二×由被告秦一×抚养。之后,原、被告子女秦二×随被告生活数月后,由原告将其接回,由原告对子女直接抚养至今。2015年10月16日,被告秦一×因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女儿随自己共同生活,被告表示同意,双方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考虑被告现因犯罪被羁押,确实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予以照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与被告秦一×之女秦琴由原告刘××直接抚养;被告秦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配合原告刘××将秦琴户籍自天津市南开区西湖村大街佳音里13-2-501号内迁至原告刘××户籍内;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秦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永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