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缪霞等与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麻王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霞,王光亭,王皓月,王浩宇,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麻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499号原告:缪霞。原告:王光亭。原告:王皓月。原告:王浩宇。被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麻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麻王村。法定代表人:王在臣,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缪霞、王光亭、王皓月、王浩宇与被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麻王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缪霞、王光亭、王皓月、王浩宇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霞、王光亭、王皓月、王浩宇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霞、王光亭、王皓月、王浩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缪霞、王光亭、王皓月、王浩宇负担。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