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13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焕发木业经营部与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焕发木业经营部,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334号之二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焕发木业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经营者沈秀梅。被告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杨志坚。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焕发木业经营部诉被告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望民初字第0133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了被告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因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焕发木业经营部以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解除对被告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曾永清所有的位于长沙市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及解除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刘典闳人民陪审员 黄鹏英人民陪审员 吴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