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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涛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278号原告刘涛,住葫芦岛市教育园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张信卿,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涛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涛承担。审判员  岳英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