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冯庆彩与李丽、冯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庆彩,李丽,冯庆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02民初2666号原告冯庆彩,女,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敏,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女,汉族,1979年1月18日出生。被告冯庆忠,男,汉族,1976年4月8日出生。原告冯庆彩诉被告李丽、冯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庆彩的委托代理人马敏、被告冯庆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4年5月份起,被告李丽陆续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60000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承诺1个月内还清。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李丽推拖不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6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丽未作答辩。被告冯庆忠辩称,对借款不知情。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被告李丽向原告冯庆彩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14年以来,我借冯庆彩现金共计1060000元整,截止到2015年12月20日,利息已结清,欠本金1060000元,承诺一个月内付清。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李丽未偿还。因被告李丽与被告冯庆忠系夫妻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另查明,被告冯庆忠称,李丽向别人借款均约定有月息2分。本院认为:被告李丽借原告款1060000元的事实,有转账凭证及证明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被告应当及时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李丽偿还借款1060000元及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丽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该笔债务,发生在其与被告冯庆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冯庆忠应当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丽、冯庆忠共同偿还原告冯庆彩借款106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0‰,自2015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刘江涛审 判 员 孙艳婷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