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勇、甘三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张勇,甘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33-1号,组织机构代码号87843968-7。负责人邢毅东,行长。被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甘三花。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勇、甘三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2月21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2982.04元及利息53134.37元,律师费234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96元、公告费860元、执行费138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胡琴与被执行人张勇、甘三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53602.41元(含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冷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