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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时会与殷玉龙 殷绍普 陈永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时会,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润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润洲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殷绍普,陈永生,殷玉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李时会,女,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黄雪韬,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但玉林,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新区巴人广场南侧A区。法定代表人:殷绍普,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润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二段***号。法定代表人:陈永生,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润洲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号。法定代表人:殷玉龙,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殷绍普,男,汉族,1955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永生,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殷玉龙,男,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再审申请人李时会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润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润洲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殷绍普、陈永生、殷玉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查明,2016年1月29日,本院已以(2015)成民申字第189号民事裁定书对(2014)成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调解书裁定进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陈立审 判 员  钟宏代理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