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长沙王者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南皇冠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王者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湖南皇冠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295号原告长沙王者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后栋一楼113号。法定代表人王笑渔。委托代理人贺征。委托代理人周瑶。被告湖南皇冠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武冈市庆丰东路。法定代表人周安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王者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皇冠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王者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皇冠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王者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皇冠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如被告湖南皇冠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李春莲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炫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