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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肖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622号原告肖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锦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善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