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庞熠与王权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熠,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海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庞熠,男,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怡心居小区*号。被执行人:王权,男,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东升街*号。申请执行人庞熠与被执行人王权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大海商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址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海事法院(2015)大海商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岩审 判 员 张 沈代理审判员 尤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