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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605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风臣与林春茂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风臣,林春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605执18号申请执行人张风臣,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林春茂,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7605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林春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春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林春茂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人民币37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国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忠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