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02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根与临河区气象局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临河区气象局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1822号原告王根,男,农民。被告临河区气象局法定代表人淡建兵,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与被告临河区气象局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根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临河区气象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根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根撤回对被告临河区气象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王根预交2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陈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德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