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郭垂有诉郭建平、柳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垂有,郭建平,柳明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519号原告郭垂有,女,1955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加特,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平,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被告柳明秀,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郭垂有因与被告郭建平、柳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张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垂有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垂有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垂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垂有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