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叶晓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晓春,刘诗荣,赖尉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保214号申请人叶晓春,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刘诗荣,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赖尉卿,女,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申请人叶晓春与被申请人刘诗荣、赖尉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叶晓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刘诗荣、赖尉卿所有的价值101020元的财产,并以其自有房产为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诗荣、赖尉卿所有的财产,或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101020元为限。二、查封叶晓春所有的位于永安市五洲小区94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永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