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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婺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裘连新、婺源县力智木屋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连新,婺源县力智木屋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婺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裘连新。被执行人婺源县力智木屋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江鸿,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裘连新与被执行人婺源县力智木屋制造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婺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婺劳人仲裁字[201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婺源县力智木屋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中止,需要等待继续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婺劳人仲裁字[2015]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向标审判员  毕小民审判员  董水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危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