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3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311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公民身份号码×××6818。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4月28��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3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一辆路虎车在珠海市南屏镇中信红树湾浦发银行路段附近,以手机无话费而需借用手机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金色IPH0NE6-16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16元)。得手后,被告人刘某甲驾车逃离现场。2、2015年5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上述轿车行至珠海市南屏镇华发新城社区医院门口附近,采���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刘某乙金色IPH0NE6-PLUS-64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17元),并谎称与被害人一起到珠海市华发新城五期找朋友,当车行至华发新城五期附近路段时,被告人刘某甲又谎称是政府工作人员要求被害人刘某乙下车回避,随后驾车逃离现场。3、2015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上述轿车行至珠海市香洲区电视台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附近路段,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蒋某银色IPH0NE6-16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41元),并谎称和被害人蒋某到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找朋友,当车行至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亲子园附近时,被告人刘某甲以不方便为由要求被害人蒋某下车回避,随后驾车逃离现场。4、2015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上述轿车行至珠海市中邦艺术酒店往海滨泳场附近路段,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牛某金色IPH0NE6-64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43元),得手后驾车逃离现场。5、2015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上述轿车行至珠海市南屏镇东桥村茂丰路附近路段,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叶某银色IPH0NE6-64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42元),得手后驾车逃离现场。6、2015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上述轿车行至珠海市南屏镇华发新城巴士站附近路段,采用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陈某金色IPH0NE6-16G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91元),得手后驾车逃离现场。2015年9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刘某乙、蒋某、牛某、叶某、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发票等书证材料,户籍资料,价格鉴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赃物未追回,对被告人刘某甲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黄用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小溪李昆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