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皇甫建明和被执行人邓小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甫建明,邓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969号申请执行人皇甫建明,江苏省扬州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邓小波,四川省遂宁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皇甫建明和被执行人邓小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皇甫建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小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邓小波银行存款账户,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及线索以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5)景执字第9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