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8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宝和与杜万辉、杜爽、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和,杜万辉,杜爽,于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404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和,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杜万辉,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杜爽,住通河县。被执行人于德军,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宝和申请执行杜万辉、杜爽、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10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宝和于2016年4月5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4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邴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