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宝和与杜万辉、杜爽、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和,杜万辉,杜爽,于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404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和,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杜万辉,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杜爽,住通河县。被执行人于德军,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宝和申请执行杜万辉、杜爽、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10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宝和于2016年4月5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4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邴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