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舒通琴与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陈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通琴,陈彤,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953号原告舒通琴,女,汉族,1956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肖宜斌,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彤,女,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王定连,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通琴与被告陈彤、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通琴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通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通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舒通琴负担。审 判 长 韩 超人民陪审员 周 懿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