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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向光忠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96号罪犯向光忠,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顺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光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合计人民币22682元及其他物品,返还被害人。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以(2014)南刑执字205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光忠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10月因无正当原因,欠产10%被扣1分,累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1.8分。2016年2月16日缴纳罚金3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1.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光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