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1444号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耀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耀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44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洛英,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职员。被告:蔡耀明,男,香港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5517()。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耀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焌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耀明的起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赤戈审 判 员 蔡月梅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