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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飞强、吕焕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飞强,吕焕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22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秀明委托代理人单华昌委托代理人黄业建被执行人王飞强被执行人吕焕兰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卫计征决字201501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东卫计征决字201501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违反政策多生育一个孩子,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87144元的决定。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条件,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东卫计征决字201501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根尚审判员  戚 宇审判员  单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