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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罗维琼诉何丽遵义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维琼,何丽,遵义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477号原告罗维琼,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何丽,女,仡佬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遵义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人民路国投综合大楼1幢14-7号。法定代表人何丽。原告罗维琼与被告何丽、遵义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20元。本院审查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4月14日向原告罗维琼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明确告知其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补交案件受理费1320元,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逾期,本案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32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维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0元,依法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罗维琼承担。审 判 长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