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特20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孟繁荣、张少峰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特20006号申请人孟XX。委托代理人张少峰,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孟XX要求宣告周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周XX,系申请人之母。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2007年患精神病,病情严重,生活能力受限,残疾人证中载明其为精神残疾贰级。现被申请人已丧失行为能力,故申请要求宣告周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被申请人无配偶及其他子女,常年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由申请人照顾其日常生活,要求指定申请人为周XX的监护人。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周XX目前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目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孟XX为周XX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宗少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