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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审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泽洪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149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罗文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龚卫国、徐妮斯,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彭泽洪,男,汉族,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公民身份号码×××3936。申请执行人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番征决字〔2015〕第11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熊晓风代理审判员  林锡宏代理审判员  谭 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