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审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泽洪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149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罗文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龚卫国、徐妮斯,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彭泽洪,男,汉族,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公民身份号码×××3936。申请执行人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番征决字〔2015〕第11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熊晓风代理审判员 林锡宏代理审判员 谭 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