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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3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张仲权与陈兵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仲权,陈兵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1执8号申请执行人张仲权,男,35岁,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陈兵科,男,47岁,汉族,初中文化。张仲权与陈兵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款项36202.40元及案件受理费655元,共计36857.4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4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兵科在我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执行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于2016年4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兵科已按约定履行了给付案件执行款1847.40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655元)的义务,以上被执行人共履行了6847.40元,申请执行人张仲权已全部领取,案件执行费440元由陈兵科按协议承担并已缴纳,本案和解后分期履行,其余部分于2016年11月底之前全部给付完毕。依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做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陈兵科应支付张仲权款项36202.40元中6202.40元及案件受理费655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龙审判员  邢署霖审判员  蔡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