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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95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周某某,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