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95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周某某,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