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5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郑真林与徐文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真林,徐文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5282号原告郑真林。委托代理人宋杨文,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娅。原告郑真林与被告徐文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杨文和被告徐文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事实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1年9月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离婚。2011年9月27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同时办理了离婚手续,解除了双方的夫妻关系。《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住房补助金15万元。后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3年9月20日支付给原告20000元。同时将剩余130000元欠款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应将剩余130000元欠款在2015年9月1日之前付清。此后,被告又未按时履行。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欠条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既未按协议支付欠款,又未按其在欠条上的承诺履行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3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利息的诉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文娅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真林支付欠款13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3月1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1170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向原告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春晓(兼)书记员 李 玉 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