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8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与上海兆钻贸易有限公司、吕良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8民初1310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代表人赵建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烨丰。委托代理人郑深。被告吕良君,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被告李晓琴,女,汉族,1979年8月27日出生。被告上海兆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吕良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与被告吕良君、被告李晓琴、被告上海兆钻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慰苹独任审理。之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16年4月21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烨丰与郑深、被告李晓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良君、被告上海兆钻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0日,被告吕良君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浙民泰商银借字第DKXXXXXXXXXXXX号”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500,000元(人民币,下同),期限自首次提款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09‰,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同日,被告李晓琴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浙民泰商银抵字[2015]第DYXXXXXXXXXXXX号”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承诺在最高额2,500,000元范围内,以其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抵押财产,为被告吕良君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当天,被告上海兆钻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浙民泰商银高保字第BZXXXXXXXXXXXX号”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其承诺在最高额2,500,000元范围内,为被告吕良君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吕良君发放了2,500,000元贷款,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1日至2016年1月10日。之后,被告吕良君依约归还了部分期内利息,但自2015年12月起,被告吕良君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6年1月10日,被告吕良君结欠原告本金2,500,000元及期内利息84,082.5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吕良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2、判令被告吕良君偿付原告期内利息84,082.50元;3、判令被告吕良君偿付上述借款本息的逾期利息(以2,584,082.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即月利率13.6‰为标准);4、判令原告可在最高额2,5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李晓琴提供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上海兆钻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吕良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为证:1、《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申请书》、编号为“浙民泰商银借字第DKXXXXXXXXXXXX号”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旨在证明原告与被告吕良君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2、编号为“浙民泰商银抵字[2015]第DYXXXXXXXXXXXX号”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登记证明号为松XXXXXXXXXXXX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房地产抵押现房)》,旨在证明被告李晓琴为被告吕良君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告李晓琴在最高额2,5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房产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享有抵押权;3、编号为“浙民泰商银高保字第BZXXXXXXXXXXXX号”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旨在证明被告上海兆钻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吕良君的借款在最高额2,50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借据》、《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受托支付划款单》,旨在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吕良君发放了2,500,000元的贷款;5、《本息明细表》,旨在证明原告诉请的构成。被告李晓琴辩称,对原告所有的诉请及其所述的事实理由均无异议,被告吕良君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庭,亦无法代表被告上海兆钻贸易有限公司到庭,三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法正常还款。同时,对原告的证据材料质证称均无异议。被告李晓琴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吕良君、被告上海兆钻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应诉。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举证与质证意见,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2015年1月20日,被告吕良君(作为借款人)与原告(作为贷款人)签订了编号为“浙民泰商银借字第DKXXXXXXXXXXXX号”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主要约定:“……第一部分基本要素:……2.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自实际(首次)提款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09‰的固定利率,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提款金额和借款天数按日计息。……2.3本合同项下借款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贷款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利随本清。实行按季结息的,应在每季末月的20日付清利息,否则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日利率=月利率÷30)。……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贷款人与担保人就本合同之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浙民泰商银高保字第BZXXXXXXXXXXXX号、浙民泰商银抵字[2015]第DYXXXXXXXXXXXX号的担保合同。……借贷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二部分一般条款:……1.1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到约定的贷款发放账户之日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实际提款日。……3.1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资金回笼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利、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并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借款人账户主动划收,或要求借款人配合办理有关划款手续。3.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将款项存入资金回笼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借款人承诺:……7.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9.3借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9.6借款人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同日,被告李晓琴(作为抵押人、乙方)与原告(作为抵押权人、甲方)签订了编号为“浙民泰商银抵字[2015]第DYXXXXXXXXXXXX号”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其附件《抵押物清单》,主要约定:“……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反担保)。……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吕良君(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他行代签承兑协议、开立保函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贴现)协议、国内国际贸易融资相关合同及其他业务协议(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上款所述最高余额,指在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甲方债权扣除保证金及债务人已归还部分的余额,……抵押担保范围:乙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及其他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按法律程序将抵押物变现,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A、甲方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甲方同意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甲乙双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保险、鉴定、过户及其他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特对以下第1、2项事项作出承诺:1、甲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2、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附件:《抵押物清单》:抵押物名称为房产,权属证书编号为沪房地松字2013第003175号,状况良好,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XXX弄XXX号XXX室,……”当天,被告上海兆钻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乙方)与原告(作为债权人、甲方)签订了编号为“浙民泰商银高保字第BZXXXXXXXXXXXX号”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约定:“……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反担保)。……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0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吕良君(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他行代签承兑协议、开立保函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贴现)协议、国内国际贸易融资相关合同及其他业务协议(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前已经产生。1.2前款所述最高余额,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甲方债权扣除保证金及债务人已归还部分的余额,……1.3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债务履行期限、用途等基本要素以主合同为准。……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下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乙方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敞口、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及其他应由债务人承担的应付费用。……4.1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即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5.1第一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间届满;……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⑴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7.2乙方特对以下第1、2向事项作出承诺:1、甲方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承担保证责任或要求乙方与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2、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2015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李晓琴办妥了《抵押物清单》所记载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手续(登记证明号为松XXXXXXXXXXXX,最高债权限额为250万元,债权发生期间为2015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10日)。同日,原告向被告吕良君发放了2,500,000元的贷款,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1日至2016年1月10日。贷款发放后,原告按季收息,但被告吕良君仅支付了部分期内利息。贷款到期后,被告吕良君未按约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16年1月10日,被告吕良君结欠原告本金2,500,000元及期内利息84,082.50元。被告李晓琴、被告上海兆钻贸易有限公司亦未按约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致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吕良君、被告李晓琴、被告上海兆钻贸易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自愿合意签订,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被告吕良君在原告按约履行放款义务后未按约还款,已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被告吕良君未予还款的情况下,被告李晓琴理应按约在最高额2,500,000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上海兆钻贸易有限公司则应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2,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良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二、被告吕良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支付截至2016年1月10日的期内利息84,082.50元;三、被告吕良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偿付上述借款本息2,584,082.50元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浮50%即月利率13.6‰为标准,自2016年1月1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若被告吕良君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还款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与财产保全费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可以与被告李晓琴协议,在最高额2,500,000元范围内,以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李晓琴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吕良君继续清偿,被告李晓琴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良君追偿;五、被告上海兆钻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额2,5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吕良君上述第一至三项应付原告款项及应负担之案件受理费与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良君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7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吕良君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慰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八十三条……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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