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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延军诉闫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延军,闫家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605号原告杨延军,男,汉族,无业,住林甸县四合乡。被告闫家富,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鹤鸣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延军诉被告闫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延军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延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