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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文德尚与吕文奇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德尚,吕文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7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文德尚,男。被执行人吕文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德尚与被执行人吕文奇合同一案中,本院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09)略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陈继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文德尚劳务费9290.32元、误工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600.32元,被告吕文奇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德尚因被执行人吕文奇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执恢2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