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行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南通福神化工有限公司与如东县环境保护局、南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福神化工有限公司,如东县环境保护局,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行终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福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新店镇汤元人民路62号。法定代表人邵学书,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东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26号。法定代表人张必如,如东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路18号。法定代表人谢晓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华军,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建峰,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南通福神化工有限公司因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行初字第001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福神化工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南通福神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福神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通福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春晖审判员 谭松平审判员 郁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