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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25刑初3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务农,五保户。2016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其患高血压ⅲ级、极高危组等疾病,房县森林公安局未执行逮捕。现在家。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高运强、陈洪、人民陪审员刘林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高运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设、时建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王某未经林木所有权人肖荣生同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前往房县沙河乡沙家店村4组肖荣生的自留山上(小地名:庙坡梁)采伐松木30余棵,并将上述林木打截成段木,堆放于庙坡梁。经房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检尺和鉴定:被告人王某采伐林木的材积19.573立方米,折立木蓄积34.04立方米。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房县林业局沙河工作站证明、林地状况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证言,木材实际数量认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未经山林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高运强审 判 员  陈 洪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