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飞诉姚仙媛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姚仙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907号原告:李飞,男,安徽省芜湖县人。被告:姚仙媛,女,安徽省桐城市人。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原告李飞诉被告姚仙媛离婚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被告姚仙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皖0221民初907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家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