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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程玉燕与朱云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燕,朱云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506号原告:程玉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传伟,男,汉族。被告:朱云甲,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李培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燕与被告朱云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履行完毕,原告程玉燕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玉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政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燕撤回对被告朱云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继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