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伟跃与孙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跃,孙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968号原告李伟跃,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珂,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美丽,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跃诉被告孙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跃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伟跃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