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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伟跃与孙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跃,孙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968号原告李伟跃,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珂,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美丽,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跃诉被告孙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跃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伟跃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