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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乔聚安与独山子区环宇建材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聚安,独山子区环宇建材租赁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202民初245号原告:乔聚安,男,汉族,1957年10月出生,住所奎屯市。被告:独山子区环宇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独山子新北村****号。经营者:许继平,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住独山子区。原告乔聚安诉被告独山子区环宇建材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龙泽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聚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独山子区环宇建材租赁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聚安诉称:2012年,被告因需要向原告租赁钢架杆一批。2014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租赁费80380元及钢架杆3312.5米未返还。2015年11月15日,双方经对账结算后,被告在原欠条上再次确认共欠租赁费9672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义务,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96726元及利息1934.5元,合计98660.52元(利息自2015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止,本金96726元年利率6%÷12个月4个月=1934.52元);2、被告向原告返还钢架杆3312.5米;3、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独山子区环宇建材租赁站收到本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后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独山子区环宇建材租赁站因需要向原告乔聚安租赁了架杆、扣件等一批租赁物资。当时双方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在该合同上被告加盖了名称为“独山子区环宇建材租赁站”的印章。原告乔聚安依约履行了义务,向被告提供了架杆、扣件等租赁物资。2014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租赁费80380元及钢架杆3312.5米未返还。2015年11月15日,被告计算了未归还租赁物资的租金,双方经对账结算后,由被告的经营者许继平在原欠条上再次确认共欠租赁费96726元。另查,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支付了原告押金3000元。至今被告拖欠的租赁费96726元未付,钢架杆3312.5米也未返还。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由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欠款本金96726元,以年利率4.6%,自2015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止利息为1483.13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发货清单、收货清单、欠条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发货单及收料单,能够证实原告履行了提供租赁物的义务,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债权凭证,也充分证实被告拖欠原告租赁费与未归还租赁物资的事实及其数额,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及时履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付租赁费96726元及返还租赁物架杆3312.5米,有事实根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已经支付了3000元,应予以扣除,故被告向原告应支付的租赁费为93726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因现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4.6%,原告要求的利率不符合规定,应不予采信,本案应以4.6%为基准利率计算原告的利息,故对原告合法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独山子区环宇建材租赁站向原告乔聚安支付租赁费93726元及利息1483.13元,合计95209.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二、被告独山子区环宇建材租赁站向原告乔聚安返还架杆3312.5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案件受理费1133.2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独山子区环宇建材租赁站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直接给付原告乔聚安。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泽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