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30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郭某,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世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靳莉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