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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30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郭某,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世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靳莉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