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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林孟杰与王宏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孟杰,王宏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林孟杰。被执行人:王宏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向被执行人王宏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宏侠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新村15幢507室(房产证号为20**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1995-0114**)房地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