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10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凌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迈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凌感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迈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0628号原告成都凌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冯志。被告成都迈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曾光伟,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启贵,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凌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迈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凌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凌感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凌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成都凌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潘 芳人民陪审员 郑维芳人民陪审员 韦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