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广安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5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广安,男,于广东省东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5196。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2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广安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振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广安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被告人刘广安因欠35万元赌债无力偿还,遂产生使用假国土证抵押贷款进行诈骗的想法。后刘广安通过刘伟强(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本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之后刘广安将上述假证作抵押贷款的信息告知贷款中介公司。2014年6月16日,刘广安通过贷款中介业务员黄某甲认识被害人黄某乙。同年6月18日,刘广安带黄某乙查看两本假证所在的两处房屋,后双方商定以上述两处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抵押,刘广安向黄某乙贷款40万元,借期半年,每月利息12000元,刘广安将钱拿到手即用于归还赌债与生活开销。后刘广安转账还了黄某乙2014年7月份的利息12000元,之后刘广安逃匿。2015年8月22日,民警在广东省连州市兴业酒店302房将刘广安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视听资料审讯录像,被告人刘广安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广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刘广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刘广安因欠35万元赌债无力偿还,遂产生使用假国土证抵押贷款进行诈骗的想法。后刘广安通过刘伟强(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本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之后刘广安将上述假证作抵押贷款的信息告知贷款中介公司。2014年6月16日,刘广安通过贷款中介业务员黄某甲认识被害人黄某乙。同年6月18日,刘广安带黄某乙查看两本假证所在的两处房屋,后双方商定以上述两处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抵押,刘广安向黄某乙贷款40万元,借期半年,每月利息12000元。后黄某乙扣除12000元利息和1000元的公证费后,转账387000元给刘广安,刘广安将钱拿到手即用于归还赌债与生活开销。后刘广安转账还了黄某乙2014年7月份的利息12000元,之后刘广安逃匿。2015年8月22日,民警在广东省连州市兴业酒店302房将刘广安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广安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塘厦镇诸佛岭社区居委证明,(2014)粤莞东部第011531号委托公证书、(2014)粤莞东部第011532号委托公证书,公正申请表,借款协议,借条复印件,中国银行转账回执单,房屋买卖协议,土地证书,东莞市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文件检验鉴定书,审讯录像,被告人刘广安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广安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广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视被告人刘广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广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江人民陪审员 彭梅林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妙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