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民终2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英霞、王英平、王英涛诉关书联、大连坐洪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坐洪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王英霞,王英平,王英涛,关书联,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2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坐洪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兵,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英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英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英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书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胡熙斐,经理。原审原告王英霞、王英平、王英涛与原审被告关书联、大连坐洪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做出(2016)辽021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大连坐洪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坐洪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坐洪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大连坐洪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大连坐洪电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学超审 判 员  金 艳代理审判员  司玉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蕴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