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6民特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曾某甲健康权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特00026号申请人宋某甲,男,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宋某乙,女,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宋某甲之女。申请人曾某甲,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曾某乙,男,汉族,农民。系申请人曾某甲之子。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宋某甲与申请人曾某甲健康权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某甲与申请人曾某甲健康权纠纷,于2016年4月21日经岷县岷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曾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一次性赔偿宋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33,000元(已支付);二、宋某甲放弃对曾某甲的刑事责任追究。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包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婧 更多数据: